河南省设备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设备管理协会(英文译名:HENAN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缩写:HAPE)
第二条河南省设备管理协会是由省发改委系统从事设备管理、应用及维修的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各市设备管理协会和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工作的主管及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广泛开展设备技术、管理、应用研究、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交流、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服务。加强设备管理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实施创新驱动,以服务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推进我省设备装备现代化发展,为振兴河南经济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接收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务院颁布的《设备管理条例》及省政府颁发的《实施办法》,贯彻执行省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交流、推广全省设备管理先进经验、研究成果和设备维修、设备改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并加强和省内外设备管理团体的友好联系及交流活动。
(三)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设备现代化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和维修队伍、科技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帮助会员企业增强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
(六)表彰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个人,并向国家推荐设备管理工作有突出的单位、个人和成果,树立典型,推动全省设备管理工作。
(七)为企业提供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咨询、服务,搭建合作交流平台。
(八)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建立并完善设备领域的自律与约束机制,促进会员企业单位的诚信建设和行为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办好协会网站,宣传党和国家及河南省政府的方针政策,介绍省内外设备管理、维修的理论、方法和经验,开展设备市场信息沟通。
(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向;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设有独立设备管理机构或具有设备管理职能机构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凡从事设备管理与维修领域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协会发放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自觉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提交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与本协会有关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2日河南省设备管理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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